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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市检察院办理南平市首例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2-06-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你是否接到过卖房、保险、推销商品等内容的陌生电话?你是否奇怪他们是如何知晓我们的信息的?
 
近日,由建瓯市检察院提起的郑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得法院判决支持,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同时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郑某赔偿公民个人信息损失人民币9414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以来,南平市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领域首例提起并获判决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郑某通过张某、曾某、李某、黄某等人在从事通讯工作过程中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便利,非法获取客户的手机号码、验证码,出售给上线“王某”(身份未查实)用于注册京东、淘宝、抖音、作业帮等平台账号,并从中获利。期间,被告人郑某利用客户信息共注册上述平台账号4707个,非法获利9000余元。
 
建瓯市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及时发现涉侵犯个人信息类公益诉讼线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立即与刑事检察部门成立联合办案组,形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调取电子卷宗了解案情,共同商议案件,并协调做好讯问、核实等相关工作,确保刑事指控和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扎实可靠。
 
同时,检察官在讯问阶段也耐心的向郑某释法说理,详细讲解了检察公益诉讼职责及规定,使郑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触犯刑法,也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近日,该案在建瓯市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支持我院提出的精准量刑意见及民事诉讼请求,并对郑某作出有罪判决。

法条链接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是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检察官说法

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在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也日渐凸显,可所谓网络犯罪的“百罪之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公民的个人信息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在日常中,公民也要加强防范意识,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免被不法分子获取收集。另劝诫大家,切勿为了一己私利,泄露、出卖他人信息,一旦违反法律法规,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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